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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46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46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告
張豐庭(原名:張庭羽)

翁睦宇

張靜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張豐庭、翁睦宇就新北市○○區○○段428地號土地,及坐落前述地號土地上建號為4043號之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債權關係及民國95年1月17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並進而請求被告張靜淑應就系爭不動產於96年4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而備位聲明則係請求被告張豐庭、翁睦宇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債權關係及95年1月17日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進而請求被告張靜淑就將系爭不動產於96年4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查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因所主張之數項標的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來核定,茲依附近房地之交易價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2,915元【計算式:77,900元/平方公尺×73.85平方公尺=5,752,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8,02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270元外,尚應補繳50,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46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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