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濂松、張豐庭(原名:張庭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4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 告 張豐庭(原名:張庭羽) 號 翁睦宇 張靜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張豐庭、翁睦宇就新北市○○區○○段428地號土地,及坐落前述地號土地上 建號為4043號之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債權關係及民國95年1月17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並進而請求 被告張靜淑應就系爭不動產於96年4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 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而備位聲明則係請求被告張豐庭、翁睦 宇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債權關係及95年1月17日所有權移轉登記 行為應予撤銷,進而請求被告張靜淑就將系爭不動產於96年4月 19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查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因所主張之數項標的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來核定,茲依附近房地之交易價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2,915元【計算式:77,900元/平方公尺×73.85平方公尺=5,752, 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8,02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270元外,尚應補繳50,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