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6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64號
- 原告
- 吳朝宏
- 被告
- 美樂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年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