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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64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64號

原告
吳朝宏
被告
美樂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年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64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設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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