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6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李世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6號

原告
十分目鏡洞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特別代理人 林克彥
訴訟代理人
呂秋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良駿 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所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蓋物上請求權僅為物權之作用,與物權本體有不可或分之關係,不可強為割裂,是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而生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妨止妨害請求權之訴,係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原告本於民法第 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規定,訴請被告拆除行人步道等地上物返還土地,並本於民法第 179條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得。經查民法第 767條部分,揆諸首揭說明,乃關於不動產物權涉訟,上開土地係位在新北市平溪區○○○段十分寮小段第 526-5、526-13、526-14、526-15地號土地,有現場照片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佐,依上揭說明可知,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