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5號
- 原告
- 駿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駿榮
- 被告
- 紅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孟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紅銘有限公司事務所係設在基隆市○○○街263 巷26 之2,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