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連育群
- 當事人智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鴻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5號原 告 智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明智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被 告 鴻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智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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