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陳翠琪
- 原告朱洧緯原告朱維美.、與被告科威生技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1號原 告 朱洧緯原告朱維美. 蔡麗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科威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 之12規定,1,650,000 元×原告2 人=3,30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參仟陸佰柒拾元,原告僅繳納參仟元,尚不足參萬零陸佰柒拾元。 二、被告公司除張皖蘭以外之其餘法定代理權之欠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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