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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3號

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73號

原告
東龍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圳森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賴晏緯等人間請求.

件。原告起訴雖據本院於民國99.

下稱原裁定)訴訟標的金價)額.

嗣原告復於99年12月9日具狀.

報變更後訴之聲明事項見本院卷.

31日陳報狀所載聲明第5、7、.

均屬財產權之訴訟,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定價額不能核定

者,故各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載聲明第5、7、9項各應徵收第.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萬1.

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

中  華  民  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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