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10號
- 原告
- 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申榮祖
- 原告
- 昇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順吉
- 原告
- 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良
- 原告
- 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常竣
- 原告
- 長大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俊源
- 原告
- 詮迪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欽
- 法定代理人
- 前六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孫寅律師
- 被告
- 利源鏈條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陳尚文
- 被告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附表一」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新臺幣參拾萬│ │參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 │陸拾元,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利息。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 │壹佰貳拾元,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利息。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長大科技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及│ │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由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負擔十分之一,原│ │告昇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七,原告詮迪實業有限公司│ │負擔百分之三,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 │本判決於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 │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參仟捌佰壹│ │拾玖元為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 │本判決於原告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捌仟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陸拾元為原告│ │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本判決於原告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伍萬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貳拾元為│ │原告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本判決於原告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陸仟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為原告長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 └────────────────────────────┘ 附表二: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新臺幣參拾萬│ │參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 │陸拾元,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利息。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 │壹佰貳拾元,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利息。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長大科技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及│ │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訴訟費用由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負擔十分之一,原│ │告昇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七,原告詮迪實業有限公司│ │負擔百分之三,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 │本判決於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 │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參仟捌佰壹│ │拾玖元為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 │本判決於原告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捌仟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陸拾元為原告│ │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本判決於原告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伍萬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貳拾元為│ │原告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本判決於原告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陸仟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為原告長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