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選字第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選字第1號
- 原告
- 林水山
- 被告
- 黃俊哲
曾煥嘉
廖裕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三人於民國99年11月27日日舉行之新北市第4選區(板橋區)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涉有賄選行為,其中被告黃俊哲之競選總部主任唐龍輝已遭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因而爰於公告當選之30日內,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訴請被告當選無效等情。
二、按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著有明文。又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亦定有明文。是上開一事不再理規定,於選舉罷免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查本件當選無效之訴,原告前於99年12月30日即就上揭同一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當選無效事件,對於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訟,並經本院調取現正繫屬本院之99年度選字第18號當選無效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三、原告就同一當選無效事件復行提起本件之訴,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相違背,自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
四、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