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 原告
- 精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邦維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明水律師
- 被告
- 黎煥斌
- 訴訟代理人
- 俞浩偉律師
張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偕同法定代理人沈邦維先生到庭,被告請偕同證人邱士韜先生到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張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偕同法定代理人沈邦維先生到庭,被告請偕同證人邱士韜先生到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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