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 原告
- 黃文鴻
- 訴訟代理人
- 龍毓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菊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宜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宣佑律師
- 被告
- 陳建佑
- 訴訟代理人
- 廖虹羚律師
- 被告
- 林見明
- 被告
- 寶喬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東森房屋中和南勢角加盟店)
- 法定代理人
- 何坤濟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啟恆律師
- 被告
-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應傑
- 訴訟代理人
- 周秉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