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原告
高秋萍
被告
兆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許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100 年度司促字第11214號),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7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