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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原告
捷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秉勳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代理人
曾獻賜
被告
淳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正陽
訴訟代理人
陳思芸

受 罰 人 陳孝洋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捷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淳宇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孝洋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下同)3 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6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陳孝洋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101年6月27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均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81頁)。

三、受罰人陳孝洋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應處罰鍰1萬元。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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