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 反訴原告
- 許石雄
- 反訴原告
- 許智超
- 反訴原告
- 晟翔車體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智超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正評律師
- 反訴被告
- 許陳阿招(即許行如之承受訴訟人)
許麗水 (即許行如之承受訴訟人)
許麗美 (即許行如之承受訴訟人)
許家鈞 (即許行如之承受訴訟人)
許麗玉 (即許行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許陳阿招、許麗水、許麗美、許家鈞、許麗玉為反訴被告許行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反訴被告許行如於訴訟中之民國100年12月8日死亡,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依反訴原告查報之戶籍及除戶謄本所載,許行如之繼承人為許陳阿招、許麗水、許麗美、許家鈞、許麗玉等人,該等繼承人應即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