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環華富股份有限公司、梁子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55號原 告 環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子瑛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黃世芳律師 陳東良律師 陳建中律師 余盈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捌萬捌仟玖佰柒拾參元,惟其嗣於民國100年9月22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變更後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貳億貳仟玖佰捌拾陸萬零壹佰壹拾貳元(見本院卷第73頁),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捌拾玖萬壹仟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原告上揭已繳納裁判費,其尚應補繳壹拾萬參仟零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