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 原告
-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蘇萬利
- 法定代理人
- 蘇萬發
- 法定代理人
- 蘇有朋
- 法定代理人
- 蘇俊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平律師
- 被告
- 王德吉
- 被告
- 王昇淳
- 訴訟代理人
- 王溪河
- 被告
- 王錦松
- 訴訟代理人
- 羅瑞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第四項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王錦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欄第三項、第四項中關於「被告」之記載,為「被告王錦松」之顯然誤寫,此觀該判決理由欄即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