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 上訴人
- 吉峯鐵櫃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福貴
- 上訴人
- 林廖秋月
- 被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是項裁定業於100 年11月1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今猶未繳納,有該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存卷可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