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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上訴人
吉峯鐵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福貴
上訴人
林廖秋月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是項裁定業於100 年11月1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今猶未繳納,有該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存卷可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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