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 原告
- 山葉家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新有
- 訴訟代理人
- 黃晶雯律師
- 被告
- 特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惠云
- 法定代理人
- 特異企業社即鄭惠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俊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崔駿武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秉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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