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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原告
山葉家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新有
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
被告
特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惠云
法定代理人
特異企業社即鄭惠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俊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複代理人
徐秉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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