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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陳德忠、粘憲將、羅仕滄、簡余素環、王政平、張秀緞、游銘、洪范瑞霞、丁裕綸

  • 原告
    富群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法人德昱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法人經思確有限公司法人駿寶貿易有限公司法人琦信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惟多有限公司法人雍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享寵物貿易有限公司法人凱莉寵物有限公司法人黃濬源即阿勇水族中心陳章即柑園水草玩家寵物用品開發有限公司法人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31號原   告 富群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原   告 德昱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忠 原   告 經思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憲將 原   告 駿寶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滄 原   告 琦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余素環 原   告 惟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平 原   告 雍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緞 原   告 聯享寵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銘 原   告 凱莉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范瑞霞 原   告 黃濬源即阿勇水族中心 原   告 陳章即柑園水草 原   告 玩家寵物用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裕綸 原   告 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十三人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被   告 黃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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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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