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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原告
富群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原告
德昱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忠
原告
經思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憲將
原告
駿寶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滄
原告
琦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余素環
原告
惟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平
原告
雍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緞
原告
聯享寵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銘
原告
凱莉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范瑞霞
原告
黃濬源即阿勇水族中心
原告
陳章即柑園水草
原告
玩家寵物用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裕綸
原告
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前列十三人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被告
黃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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