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7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72號

原告
聯豐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告
林咏文
訴訟代理人
顏本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依原告所提,被告簽立之「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第22條約定:「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對貴公司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