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 上訴人
- 亞壯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慶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西美的貴雅照明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541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捌拾叁萬零玖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零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