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8號
- 上訴人
- 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享
- 被上訴人
- 智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宴臨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9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零玖萬伍仟肆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零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