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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張筱琪

  • 當事人
    林美玉即正翊信企業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01號聲 請 人 林美玉即正翊信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3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連思斐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01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張天覺 │渣打國際商│99年11月12日│15,372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新莊│ │ │ │ │ │ │ │簡易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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