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67號
- 聲請人
- 鼎勝纖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14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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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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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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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誠隆國際企│第一商業銀│99年12月5日 │4,408,853 │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行三重埔分│ │元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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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誠隆國際企│第一商業銀│100年1月5日 │1,300,000 │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行三重埔分│ │元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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