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29號
- 聲請人
- 黃國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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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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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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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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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2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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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1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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