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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連士綱

  • 當事人
    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美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16號聲 請 人 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春 代 理 人 張美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吳俞玲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16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100年3月3日 │12,331元 │463721 │ │ │ │)商業銀行│橋分行 │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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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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