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5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50號
- 聲請人
- 乙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7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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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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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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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理由科技有│國泰世華商│100年4月30日│2,415元 │WA0000000 │ │
│ │限公司 │業銀行中和│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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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理由科技有│國泰世華商│100年5月31日│11,923元 │WA0000000 │ │
│ │限公司 │業銀行中和│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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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理由科技有│上海商業儲│100年6月30日│18,354元 │NTA0000000│ │
│ │限公司 │蓄銀行北中│ │ │ │ │
│ │ │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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