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11號
- 再審原告
- 陳月霞
- 再審被告
- 名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9年7月28日99年度簡上字第8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程序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再審之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99年7月28日99年度簡上字第8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3月31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7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