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17號
- 再審原告
- 亞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龍灝
- 再審被告
- 丞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宏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再審之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之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20日前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