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執字第3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執字第35號
- 聲請人
- 葉元夏
- 相對人
- 朝歆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新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其中「當事人雙方同意調解方案即相對人給付聲請人工資及資遣費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前述金額分五期給付,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起為第二期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清償日止,每月十五日給付以下金額,第二至四期每期支付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第五期支付柒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前述分期,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10月25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8萬9,124 元,惟相對人有不履行之情形。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就其中31萬1,299 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工資及資遣費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於100 年10月25日調解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