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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小上字第14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李世貴黃若美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小上字第14號

上訴人
彙順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順
被上訴人
王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7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0 年度重勞小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

二、查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所載上訴理由為:低報薪資確為被上訴人要求,非上訴人所脅迫,上訴人公司員工皆為人證,被上訴人簽立之切結書為物證,此由全公司僅被上訴人低報薪資亦可證。且被上訴人已因投保薪資不符,遭勞保局裁罰新臺幣(下同)共5 萬4,124 元,一罪不應二罰,被上訴人不法卻從中獲利,實無天理。再者,被上訴人之薪資計算有誤,民國97年12月適逢全球性經濟大衰退,上訴人公司實施無薪休假每月2 至3 天,故被上訴人離職前6 個月實際投保薪資3 萬300 元,與其實際應領薪資相同,並不會造成被上訴人請領失業給付短少致其權益受損。爰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等語。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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