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7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78號
- 原告
- 李惠芳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 被告
- 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宇平
- 訴訟代理人
- 江錦岳
- 被告
- 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于大雄
- 訴訟代理人
- 葉健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職業災害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之營業所地分別在新北市三重區及臺北市內湖區,職業災害發生地及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