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黃信滿
- 當事人李惠芳、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78號原 告 李惠芳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被 告 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宇平 訴訟代理人 江錦岳 被 告 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于大雄 訴訟代理人 葉健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職業災害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之營業所地分別在新北市三重區及臺北市內湖區,職業災害發生地及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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