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9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93號
- 原告
- 郭永城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忠律師
- 被告
- 銘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貳拾元,逾期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其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查僱傭關係存在與否係一繼續性法律關係,即屬因定期給付涉訟。原告係民國53年4 月20日出生,現年47歲,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8年,故僱傭關係權利存續期間,依上規定以10年計之。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80,000元(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乙紙附卷可稽),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0 萬元(計算式:80,000×12×10=9,6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040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應繳納48,0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 元,尚應補繳45,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