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9號
- 原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廖義禮
- 被告
- 凰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151巷8 號2 樓之2 (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 份在卷可佐),依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信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