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9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9號

原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廖義禮
被告
凰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151巷8 號2 樓之2 (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 份在卷可佐),依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