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立德鍍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立彥、運荏投資有限公司、詹塗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81號抗 告 人 立德鍍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彥 相 對 人 運荏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塗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司字第81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