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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81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81號

抗告人
立德鍍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彥
相對人
運荏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塗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司字第81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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