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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劉永潔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晶明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686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債 務 人 晶明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劉永潔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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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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