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黃素華、蘇明助
- 當事人千奕行有限公司、永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284號債 權 人 千奕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華 債 務 人 永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