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29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290號
- 債權人
- 健陽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奉慈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弘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鄭家驤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對債務人鄭家驤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應出貨明細單所載客戶名稱為弘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可知與債權人成立買賣契約者,應為弘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非鄭家驤個人,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為不同之權利主體,債權人請求非契約之相對人支付貨款金額,其聲請與法不合,應駁回此部分之聲請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