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993號債 權 人 晟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桂芬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劍橋醫事檢驗所、健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票號第0000000 之支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七日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就票號第0000000 之支票利息部份,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100 年4 月18日起算,債權人自100 年4 月17日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