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5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353號
- 債權人
- 包潔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郁翔即永富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新臺幣柒拾萬元及壹佰萬元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部份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票號0000000 及0000000 之支票未提出退票理由單,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