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43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4303號

債權人
鈉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玉嬌
債務人
育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耀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壹萬肆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捌萬伍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萬貳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