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24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0248號
- 債權人
- 峰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念庭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玉門國際餐飲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玉門國際餐飲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提出大玉門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提出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提出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皆勿省略)(若未選任清算人,是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該公司是否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相關文件資料。債權人已於100 年10月1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