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0759號債 權 人 黃美月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健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之付款提示日,票據號碼0000000 號之支票為民國100 年2 月21日、票據號碼0000000 號之支票為100 年3 月14日、票據號碼0000000 號之支票為100 年3 月18日、票據號碼0000000 號之支票為100 年3 月21日,本件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