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1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1 日
- 原告廖智揚、聲請對債務人岠磊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1126號債 權 人 廖智揚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岠磊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岠磊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未繳聲請程序費用500 元;且狀載之請求金額為19萬2,728 元100 萬元,金額金額不明;事實理由欄載明債務人係積欠三酈德有限公司,債權人是否為該筆債權之權利人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8日、100 年11月7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確認請求金額若干、債務人係積欠三酈德有限公司,為何由廖智揚為本件之請求等,債權人已於100 年10月24日、100 年11月2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僅繳聲請程序費用500 元,其餘則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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