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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5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3538號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
建融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賴良實
債務人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彭調順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江清福
法定代理人
徐連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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