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6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6380號債 權 人 米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粱慶龍 債 務 人 陳世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伍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