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7725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顏在賢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康百世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康百世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