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916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9161號
- 債權人
- 葉曼麗
- 債務人
- 飛帆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文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