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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91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9161號

債權人
葉曼麗
債務人
飛帆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文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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