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03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032號
- 債權人
- 大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雅純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傳敏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及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2 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