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94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946號
- 債權人
- 紀元凱即展元企業行
- 債務人
- 至豐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紳泰
一、債務人至豐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至豐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至豐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壹拾伍萬零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至豐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